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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26访问次数: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学和学术管理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专家对学院教学工作与学术研究的指导作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计学院教学与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的建设与咨询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与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致力于促进学院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遵循教学与学术规律,推动教学与学术创新,促进教学与学术发展,不断提高学院教学与学术质量。

第二章组成

第四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组成应当具有学科学术研究与实务领域的代表性。

第五条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由教师和实务界成员组成,特殊情况报学校教学或学术委员会批准。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经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在本学科学术研究以及实务领域具有公认的学术成果、良好的学术声誉以及精湛的实务经验;

(三)关心学校及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教学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分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一般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通过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选举方式确定。

第八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及时进行调整: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工作(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或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的。

第三章职责义务

第九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知悉与教学和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信息等;

(二)协助审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重要的学术研究计划,对学院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三)对学院教学与学术机构设置、调整相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学院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重要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建议;

(五)其他。

第十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定期或不定期以学术讲座、管理经验座谈等形式,走进校园、走进课堂,向在校大学生传递学术前沿与市场人才需求等;

(五)对履行委员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六)其他。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一条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经主任委员、学院主要负责人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

十三条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主任委员请假。

根据议题,全体会议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四条 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经超过应到会委员总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应到会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全体会议通过相关事项,一般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实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首届教学与学术指导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