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会计学院党费收缴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2访问次数:397

按时向党组织缴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的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安徽省关于贯彻<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皖组字〔200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计算党费交纳基数方法: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含奖励性绩效)、津贴补贴之和,扣除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和个人所得税等。

二、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三、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参照在职教职工党员的党费交纳比例交纳党费。

四、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五、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六、党员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的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七、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八、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九、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十、各支部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时按比例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十一、学院党委指导、督促党支部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因职务、职称变动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变化时,要及时进行党费基数的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十二、支部要认真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台账,并于每年的1月和7月进行党费收缴情况公示。学院党委每年十二月底将各支部《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汇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