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会计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20访问次数:3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院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转发中组部、教育部党组印发的<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党政领导班子商议、研究和决定学院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党政领导班子在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保证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制度。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一般情况下,党政主要负责人缺席时不宜召开会议,遇紧急事项时,可由指定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主持。

第四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可参加研究本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教职工评奖评优等主题的会议。党委秘书、行政秘书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第五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否则会议应改期进行。缺席成员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党委秘书或行政秘书,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或由会议主持人、党委秘书或行政秘书转告会议内容。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到二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秘书或行政秘书负责会务工作,包括:收集会议议题,会前通知和提供会议材料;会议记录、存档;编发和发布会议决议;督促、检查和记录会议落实情况等。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决定权限

第八条  凡属“三重一大”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等重大问题; 

(二)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验室建设立项、论证和资金使用方案; 

(三)学科发展方向、学位点申报、专业申报及调整; 

(四)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 

(五)落实人才引进、人事调动、选派国内外进修人员、外聘教师; 

(六)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 

(七)各类人员的年度考核、奖惩、评优;

(八)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招生就业等重要事项; 

(九)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十)需要向学院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一)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十二)落实学院布置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三)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发展目标和规划、教师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人事调动、重要改革措施、职称评聘、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经过党委会议讨论研究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 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经过党委会议审核把关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十五)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第九条  在行使本章规定的决定权时,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制度、规定,注意听取基层党组织、教授委员会、工会、团组织、民主党派、“两代表一委员”等各方面的意见,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会议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十一条  参会成员应在会前认真研阅会议材料,做好议事准备。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也应该认真考虑议题,将意见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反映到会议上,但对于票决事项,须本人到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应逐项研究议题,充分表达和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对于干部、人事、分配等重大制度和事项的决定或拟定,一般应实行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存在较大分歧的事项,应暂缓决定或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必要时可按组织程序向学院请示。 

第十三条  对于应当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共同作出应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和说明。

第十四条  经表决或票决作出否决的事项,一般在一个学期内不宜再次复议。

第五章  会议执行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一般应按照学院的相关规定,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保障师生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报学院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凡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不执行或拖延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个人分工负责范围,由相关负责人督促落实,党委秘书或行政秘书做好记录,并在公布或公示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会议讨论中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首先表明态度,要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述自己的观点,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上对讨论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会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服从会议决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