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会计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岗双责”制度

发布时间:2020-10-12访问次数:584

第一条根据中央及校有关纪律检查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一岗双责是指单位部门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除负责抓好业务工作外,还要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院党政统一领导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职责。

第三条书记、院长为我院党风廉政的第一负责人,书记全面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与责任追究。班子成员是各自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负责人。各系部、各支部、办公室、实验室等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四条领导班子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的教育活动,不断规范干部自身的行为,塑造文明形象,坚决杜绝各类重大违规违纪案件与“三乱”现象发生,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对所分管工作的党风廉政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常通过各种会议,依靠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通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接受全体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党支部每年在工作计划中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其情况列入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七条领导干部对身边的人做好廉洁自律教育,保持自身公正清白,保护身边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务实工作。

第八条学院书记要定期向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不断提高防腐力。各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情况;班子成员每年必须结合工作、生活实际向党组交一份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材料。

第九条实行领导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向上级组织提交一次书面自查报告。